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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2007-06-14】 【作者:  来源: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随意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等违章行为的发生,有效避免因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而造成的土体滑动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垃圾乱扔”和“工地乱象”现象,提升城市建设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7年5月起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置要求
    (一)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上的,项目业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政窗口办理《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排放)》,并按规定的地点进行排放。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政窗口办理《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设置有密闭苫盖装置。
    (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政窗口办理《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受纳建筑垃圾。
   二、重点整治的行为: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受纳建筑垃圾的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三、整治范围:南宁市规划区域
   四、罚则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或消纳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对运输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建筑垃圾的临时消纳场地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千元以下罚款。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八)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不随车携带《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的,处20元罚款。
    (九)单位或个人不按要求管理临时消纳场地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十)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办理变更手续而擅自从事《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排放)》、《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核准事项以外的活动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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